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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郗海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海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刑初58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郗海涛,男。辩护人马秀森,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6]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海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海涛及其辩护人马秀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6时11分许,被告人郗海涛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6B3**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无锡市锡山区联谦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泰一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直行通过路口时,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机动车沿安泰一路由东往西直行通过联谦路交叉路口的华某相撞,造成华某受伤,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华某系颅脑外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郗海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郗海涛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案破后,被告人郗海涛已赔偿被害人华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已补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郗海涛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报警记录》、交通事故照片,证人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华某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郗海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海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郗海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郗海涛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郗海涛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郗海涛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郗海涛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海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静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