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清河县亿力豪庭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丈夫吴某(已判决)在清河县城亿力豪庭小区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在吴某外出时,被告人王某代替吴某对赌场进行管理,负责抽头,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香烟,并给赌场放哨人员杨某、闫某(均已判决)等人发放工资。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吴某违法所得共计约一万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吴某主动退缴所得赃款一万元,已经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6日主动到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王某、胡某、聂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吴某、闫某、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积极参与,以在他人外出时对赌场进行管理,负责抽头,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香烟,并给赌场放哨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辅助赌场的运转,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丈夫吴某已经退缴所得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金排审 判 员 刘 智人民陪审员 武东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晓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