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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永安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中药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永安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中药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013号原告:常熟市永安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5858355P,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沈浜村。法定代表人:朱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民,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中药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3294915P,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小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兵。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永安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中药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永安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