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忠继与姚胡成、陈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继,姚胡成,陈枫,董钰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9民初11861号(2016)浙0109民初11861号原告蔡忠继,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蔡忠继,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姚胡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姚胡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枫,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枫,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董钰琦,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告董钰琦,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继诉被告姚胡成、陈枫、董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继诉被告姚胡成、陈枫、董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忠继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胡成、陈枫、董钰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忠继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胡成、陈枫、董钰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忠继撤回对姚胡成、陈枫、董钰琦的起诉。准许蔡忠继撤回对姚胡成、陈枫、董钰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蔡忠继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蔡忠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艳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