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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钟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闽南酒店内)。被执行人钟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钟诚在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钟诚现有房屋一套,系与金红英共有。现因被执行人钟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待被执行人钟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