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681号之一申请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号*单元2-2。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衡水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做出的(2016)冀1102民初4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中的18万元存款。申请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该银行账户为农民工保证金专用账户,查封该账户对其公司信用及招投标工作有不良影响,故申请向本院交纳18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进行置换,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申请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