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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354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被告: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禹王村。法定代表人:徐友志。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瀚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