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双喜与林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喜,林志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744号原告陈双喜,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志星,男,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喜与被告林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双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元,由原告陈双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承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