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双喜与林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喜,林志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744号原告陈双喜,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志星,男,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喜与被告林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双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元,由原告陈双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承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