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民终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凤敏与王全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敏,王全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终5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敏,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坡,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永会,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上诉人张凤敏因与被上诉人王全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2014年7月8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是张凤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是否系他人代张凤敏所签。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淑仙审 判 员 沈东波代理审判员 槐倩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