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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农华优质农副产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农华优质农副产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95号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3幢3楼3007室。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梅陈伟,浙江欧硕律师所律师。被告:浙江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南九苑8-9幢底层商场。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董事长。被告:浙江农华优质农副产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农华优质农副产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燕山审 判 员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