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贾德胜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429号罪犯贾德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德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刘涛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苏泽玉,罪犯贾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贾德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贾德胜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贾德胜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贾德胜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德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德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德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淑健审 判 员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