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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金亮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亮,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225号原告:林金亮,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开明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金亮与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金才独任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林金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亮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林金亮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