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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雄伟与王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雄伟,王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雄伟,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慷,男,1973年1月10号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陈雄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4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雄伟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虹镇老街XXX弄XXX号。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故其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借款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