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卫元与朱伯炎、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卫元,朱伯炎,蒋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4493号原告:汤卫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平、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伯炎。被告:蒋丽琴。原告汤卫元与被告朱伯炎、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晶独任审判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晶、人民陪审员顾益波、王鑫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卫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伯炎、蒋丽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卫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计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0日起到付清时止,按年息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被告朱伯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养殖螃蟹,双方约定年息12%;被告蒋丽琴与被告朱伯炎是夫妻关系,被告朱伯炎借款用于生活经营属共同债务。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愿判如所请。被告朱伯炎、蒋丽琴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伯炎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汤卫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借期为一年,利息年息1分)”。同日,原告委托其侄女李明将20万元汇至被告朱伯炎开设的常州哇蟹蟹大闸蟹有限公司。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着,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家人于2016年7月19日为其归还了20000元,2016年10月19日归还了20000元。另查明,两被告于1994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常州哇蟹蟹大闸蟹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常州哇蟹蟹水产品有限公司,并将法定代表人由朱伯炎变更为黄春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银行流水明细1份、情况说明1份、企业工商信息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朱伯炎结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对于被告已经归还的40000元,原告认为系归还的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先抵充利息,本案中,被告除应归还本金外还应承担借款利息,故被告归还的40000元应优先抵充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一分,故被告归还的40000元应优先抵充2014年2月20日起按年息10%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的利息即48833.33元。另该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蒋丽琴放弃了诉讼权利且未对债务性质提出过抗辩,故本院认为该借款为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朱伯炎、蒋丽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伯炎、蒋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卫元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扣除40000元)。二、驳回原告汤卫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朱伯炎、蒋丽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余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