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傅宝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催9号申请人: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远洋天地61号(住宅)楼903室。法定代表人:傅宝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小辉。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123904514、票面金额叁万贰仟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富华泛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