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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英建与殷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建,殷磊,赵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561号原告:刘英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殷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被告:赵国,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负责人:曾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建诉被告殷磊、被告赵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英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