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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起诉人XX俊诉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02行初49号起诉人XX俊,住所地辽源市。本院收到起诉人XX俊诉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的诉状。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劳动关系档案丢失的相关责任;二、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三、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称,其于1986年按当时改革规定,接替父亲吴运生到当时龙山区商业局胜利饭店锅烙部工作,工种为面食工,当时单位为其办理的一切相关的劳动关系手续,起诉人1990年怀孕后按规定休产假,产假结束后,要求上班遭拒,一直拖延至今,后该企业改制,按规定起诉人的劳动关系档案应由被起诉人保存管理,但起诉人多次到被起诉人处查找档案无果,故诉至法院。综上,起诉人未提供劳动合同,且起诉人请求事项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X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