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龙与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郑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4955号原告:郑龙,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6********,住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坦上村***号。被告:郑晓明,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0********,住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元桥村**号。原告郑龙与被告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4日,被告郑晓明向原告郑龙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6年8月4日前一次性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晓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之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