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在云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在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在云,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在云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在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在叶在云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巴州区巴州大道龙湖中学路口右转弯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叶在云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3.9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特勤大队认定:叶在云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中,被告人叶在云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叶在云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在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在云辩解意见: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因我身体不好,希望对我从轻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侦查中,被告人叶在云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叶在云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5.被害人何青松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巴)公(物)鉴(乙醇)字[2016]218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9.到案经过;10.被告人在巴州区第二人民医院的血清检验报告单、彩超报告单、彩色经颅多普勒检查报告单;11.视听资料及说明;12.证人王某的证言;1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14.被告人叶在云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在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在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83.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叶在云醉酒驾驶机动机在道路人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ml,且造成由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在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在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叶在云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在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