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建儿与许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儿,许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025号原告:施建儿,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张家路。被告:许华锋,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后江路163弄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儿诉被告许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施建儿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