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子元与段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元,段红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71号申请人:宋子元,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段红旗,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申请人宋子元诉被申请人段红旗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段红旗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宋子元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13618061900282962610)。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段红旗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宋子元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