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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黄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黄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955号原告重庆黄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73号11幢2-2,信用代码9150023276762699698D。法定代表人廖小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东,重庆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召,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黄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黄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黄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黄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二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