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任得宏与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得宏,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任得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得宏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任得宏借款1066250元,并从2015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4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0548元,由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得宏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得宏于2016年8月5日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得宏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