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静燕与王明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静燕,王明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428-1号申请执行人卢静燕,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王明豹,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卢静燕与王明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豹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5728.7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325728.78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卢静燕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4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全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