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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民与陈明端、王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陈明端,王洪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928号原告:李民,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端,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康晶晶,鄢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兵,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号。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娟,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民诉被告陈明端、王洪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民于2016年5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7元,减半收取6003.50元,由原告李民负担。审 判 长  曹亚凯代理审判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