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志辉与黄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辉,黄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871号原告:刘志辉,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营城粮库家属楼*楼2门***室。被告:黄晶,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芳草地小区*栋*单元****室。原告刘志辉与被告黄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替代还款人民币1万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志辉没有提供黄晶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