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元坤与王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坤,王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5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坤,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妍梅,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坤与被执行人王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妍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元坤欠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325元,执行费200元。现扣留被执行人王妍梅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2万元时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