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辛志鹏、吕秀云、吕秀丽、泸州志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辛志鹏,吕秀云,吕秀丽,泸州志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241号申请人:刘广东,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辛志鹏,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吕秀云,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吕秀丽,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志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吕秀云。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辛志鹏、吕秀云、吕秀丽、泸州志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东于2016年10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辛志鹏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价值范围30万元)、被申请人吕秀云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价值范围20万元)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辛志鹏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价值30万元范围)、被申请人吕秀云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价值20万元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