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茂圣与孙学刚、赵文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圣,孙学刚,赵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圣。被执行人:孙学刚。被执行人:赵文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茂圣与被执行人孙学刚、赵文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