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峁子等人与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峁子,穆麦侠,王文涛,王欣怡,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王峁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申请执行人穆麦侠,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峁子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文涛,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峁子之子。申请执行人王欣怡,女,200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峁子之女。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负责人刘建,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峁子等人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峁子以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已将申请执行案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