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715号原告:顾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