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玉良与王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良,王有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162号原告史玉良,男,汉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大厦。被告王有厚,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铁西祥和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良诉被告王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