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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玉良与王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良,王有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162号原告史玉良,男,汉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大厦。被告王有厚,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铁西祥和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良诉被告王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