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学林与陈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林,陈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093号原告:马学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桂英,女,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陈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林与被告陈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学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学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马学林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