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周爱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57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石力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莲,女,汉族,1931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6日,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彤代理审判员 冯震人民陪审员 陈岫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