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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712号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12号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建,会计。

被告:刘洋成。审理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