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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877号原告: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利,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法定代表人:秦川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