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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兴运与何兴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运,何兴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671号原告:何兴运,男。被告:何兴堂,女。原告何兴运与被告何兴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何兴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兴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兴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兴运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