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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林凤珍、陈清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凤珍,陈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财保6号申请人:林凤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豪,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清华,男。申请人林凤珍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清华在吉安煌钻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25%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00000元)。申请人林凤珍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凤珍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清华在吉安煌钻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25%股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清华在吉安煌钻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25%股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林凤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XX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珂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