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韩丽丽、戴雪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丽丽,戴雪蓉,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丽丽,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戴雪蓉,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鸿业未来城11#103、104、105号。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莉,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丽丽、戴雪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玉公司)、王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丽丽、戴雪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16元,退还韩丽丽10018元,退还戴雪蓉13598元。审判长 罗胜审判员 刘强审判员 彭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