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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玲与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555号原告:陈玲,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鲍东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告陈玲诉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陈玲已预交),由原告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广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