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某1与任二图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任二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648号原告:罗某1,男,201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系原告罗某1之父。被告:任二图,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原告罗某1与被告任二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冀11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任二图名下存款。现该案已审结,被告申请解除对其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二图名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