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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某1与任二图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任二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648号原告:罗某1,男,201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系原告罗某1之父。被告:任二图,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原告罗某1与被告任二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冀11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任二图名下存款。现该案已审结,被告申请解除对其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二图名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