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玉东、田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玉东,田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416号原告:李刚,市民,昌黎县年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志远,农民。系昌黎县年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玉东,市民,原昌黎县靖安供销社职工。被告:田秀林,市民,原昌黎县靖安供销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玉东、田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6年10月26日以二被告已偿还原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