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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玉东、田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玉东,田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416号原告:李刚,市民,昌黎县年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志远,农民。系昌黎县年丰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玉东,市民,原昌黎县靖安供销社职工。被告:田秀林,市民,原昌黎县靖安供销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玉东、田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6年10月26日以二被告已偿还原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