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建民与许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民,许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176号原告:雷建民,男,生于1958年1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书芳,陕西省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许丰林,男,50岁左右,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民诉被告许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建民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