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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建民与许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民,许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176号原告:雷建民,男,生于1958年1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书芳,陕西省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许丰林,男,50岁左右,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民诉被告许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建民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