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与蓝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蓝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718号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铜琴镇东干村东干小学南侧地块。法定代表人:施国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榜,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国平,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