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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田腾德与谌鸿辉、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腾德,谌鸿辉,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560号原告:田腾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谌鸿辉。被告: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德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田腾德与被告谌鸿辉、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田腾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辉到庭参加诉讼,谌鸿辉、福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腾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880.78元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二对超出保险责任赔偿项目和范围之外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谌鸿辉、福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举证。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2、被保险人未购买三责险不计免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应扣除15%的绝对免赔;3、谌鸿辉负事故主要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外的责任我公司仅承担不超过70%的责任,事故有其他受害人,应为他人保留份额;4、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5、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费标准过高,护理费应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应支持,如支持其误工时间也过长,且应按农业标准计算,交通费不应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部分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22时50分许,谌鸿辉驾驶豫P769**货车沿常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皂果路口左转弯,遇田腾德驾驶湘J13Y**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大道由东向西载张明珍行驶至该处,由于驾车违规变道,且未按规定让行,再加上田腾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技术生疏,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田腾德、张明珍分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谌鸿辉负事故主要责任,田腾德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明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腾德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住院医疗费12859.9元,门诊医疗费2102.88元,评估费400元。湘J13Y**二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后花费修理费3018元。2011年8月1日,田腾德与常德市毓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任门卫,其合同期限为201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间田腾德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2014年3月起,田腾德与其妻张明珍租住在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华西小区。2016年3月16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田腾德未构成伤残,住院15天,设陪护1人,时间为15天,出院后全休3个月,因此次外伤致原颈椎病变加重,需行康复期治疗,其费用约需2000元。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用700元。另查明,谌鸿辉与福运公司系挂靠关系。福运公司为谌鸿辉驾驶的豫P769**货车在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0000元无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15%……。”还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张明珍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26221.4元(23955.1元+2266.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残疾赔偿金51908.4元(28838元/年×18年×10%);护理费1600元(100元×16天);误工费7200元(1800元×4个月);交通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评估费13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95129.8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造成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田腾德负事故次要责任,谌鸿辉负事故主要责任,谌鸿辉应当依责承担赔偿义务,其与田腾德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7:3。豫P769**货车在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0000元无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田腾德赔偿损失。福运公司与谌鸿辉为挂靠关系,故福运公司亦应当对谌鸿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提出医疗费部分应按保险条款核减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16962.78元(12859.9元+2102.88元+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15天);护理费1500元(100元×15天);误工费6600元(2200元×3个月);交通费酌定300元;车辆损失3018元;鉴定评估费11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0980.78元。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989元【27821.4元/(27821.4元+18462.78元)×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其他费用8400元,余下费用15491.78元(不含鉴定费),应由谌鸿辉按责任承担10844.25元(15491.78元×70%),因豫P769**货车在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0000元无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9217.61元(10844.25元×85%),谌鸿辉自行承担1626.64元;鉴定费1100元,由谌鸿辉承担770元(1300元×70%)。谌鸿辉、福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田腾德各项损失共计23606.61元;二、谌鸿辉向田腾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96.64元,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谌鸿辉、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