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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骆应麟与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莫中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6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应麟,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莫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骆应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秉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莫中华,住广州市黄埔区。骆应麟诉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莫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莫中华应向骆应麟给付本金875749.73元以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款项。因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莫中华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骆应麟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