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甘08行初23号李全羽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羽,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8行初23号原告李全羽,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6日,农民。住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左文盼,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驰,区长。委托代理人薛斌,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全羽因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全羽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羽承担。审判长 穆 雯审判员 岳 学 敏审判员 摆 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