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贺小龙与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龙,孙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内0404民初7256号原告:贺小龙,男,32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孙婷婷,女,30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贺小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小龙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