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贺小龙与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龙,孙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内0404民初7256号原告:贺小龙,男,32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孙婷婷,女,30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贺小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小龙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