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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杰、沈阳松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杰,沈阳松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祖林,男,1959年4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杰,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松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纪海龙。上诉人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艳杰、沈阳松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贺新发、代理审判员李祥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李祥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