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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凰中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凰中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88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62890743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上虞凰中凰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057263P。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高泾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潮。原告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凰中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申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